如何收集离婚证据?才能保证利益最大化!
时间: 2022-07-26 20:23:22 浏览次数:221
为了使自己“在离婚期间不处于不利地位”或防止对方“利用离婚”,离婚双方必须有大量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外遇过错证据、共同财产证据、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影响夫妻关系的证据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

  为了使自己“在离婚期间不处于不利地位”或防止对方“利用离婚”,离婚双方必须有大量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外遇过错证据、共同财产证据、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影响夫妻关系的证据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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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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