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现有婚姻家庭之外的关系,俗称出轨。它通常表现为携带妻子(或丈夫)和家庭成员与已婚妻子(丈夫)以外的情人外出。婚外情一般都是隐秘的,是婚姻生活中的定时炸弹,往往会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
新婚姻法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追求。但是,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无过错的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赔偿事由。
现实生活中,不乏怀疑对方有婚外情的人,所以不失为防备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鉴于我国法律对此事的不完备性,在实际案例中存在各种尴尬。法院难以保护无辜当事人的索赔权,在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的同时,又不损害公共秩序和风俗习惯。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一些“特殊”的方式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偷拍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此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