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恶意逃债一去不复返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往往给人们的权利主张带来很大的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的贷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追回欠款。
第一种方式: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托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贷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朋友管理。失踪者应缴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保管人从失踪者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内直接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债务。起诉时,应持有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法院将受理此案。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一般在立案后以公告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不提起诉讼的,法院在审理该案与借款人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将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方式,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时如何追债?
债务人恶意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自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地:向被告(债务人)所在地(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取证需要综合收集证据,如借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4、债权人胜诉的,法院将依法执行。债务人无现金偿还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