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务履约角度推导出的逃债原则:
1.不能执行的原则
无法履约是指债务人没有客观履约的能力。为实施逃债,债务人转让财产,或以低价捐赠、转让财产,或疏于行使(甚至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致使债务人客观上无力偿还债务,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合同法专门建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来防止这种逃债行为的发生。但是,要实现“撤销权”和“代位权”,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2.缺陷性能原则
债务人故意不严格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方式、时间、地点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损失,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3.延迟履行原则
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不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而是拖延时间,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4.违约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在综合权衡利益后,认为违约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债务人选择拒不履行,实施逃债,制定债权人的原计划,债务利息是徒劳的。